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做好《中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学习,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考核工作,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校风学风有了明显好转,学生出勤率有了显著提高,学校精神面貌得到有效改善,给广大同学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全校组织的迟到、旷课、外宿大检查中,仍有个别学生无视校纪校规,依旧我行我素,造成恶劣影响。
为贯彻落实《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教育本人及广大学生,本着惩前毖后、营造良好学习环境的目的,经查,高一(8)班罗阳同学,于1月9号晚到女生308宿舍为本班同学汪子怡庆祝生日,至11点多还滞留在女生寝室,对学校管理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3款规定,给予罗阳同学记过处分。
高一(8)汪子怡、高一(2)班刘梦真两位同学,在明知学校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邀请男生入室,无视校纪校规。根据《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3款规定。给予给予汪子怡、刘梦真警告处分。介于同一宿舍黄心怡、邹扬珍两位同学事后认错态度较好,给予通报批评将免于行政处分。
高一(7)班庄韵笛于1月13号晚上携带手机入校,被班主任发现后并没收,该生不知悔改,于1月14日早上趁班主任不在办公室时、撬开办公桌,拿回手机,行为及其恶劣,目无校纪校规,根据《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给予庄韵笛记过处分。
根据《新余市实验中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记过处分考察期为半年,警告处分考察期为2个月。若本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较好,处分期满后,可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处分,班主任呈报校政教处审核后,提交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再决定是否撤销其处分。
新余市实验中学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