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实验中学章程(修订稿)
序 言
新余市实验中学是新余市教育局批准的民办中学,是目前城区唯一民办完中。经组织委派新余一中原任校长黄余平蹲点帮扶,负责学校党建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是由杨显阳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完全中学,隶属新余市教育局领导和管理,按民营机制运行。
第四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法德治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新余市教育局;学校登记部门:新余市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校名:新余市实验中学,英文名:XinYu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仙来校区位于仙来西大道859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第九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培养目标:人格健全、学业进步、特长明显、和谐发展;学校校训:诚信做人、踏实求学、健康成才;学校教育观:有进步就是好学生,有好习惯就是好学生;学校精神:自立自强、勇争一流。
目前学校正朝着打造一流的民办重点中学迈进。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我校党支部全称是中共新余市实验中学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隶属江西工程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二)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协助学校法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人由上级党组织派驻或党内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立党办。设党办主任1人,干事1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机构设置。学校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由书记、副书记及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等组成,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成立中共新余市实验中学党支部纪律检查组,依法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协助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纪检组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检查行政法规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一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议题作出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必须以应到会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党支部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校长负责制、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包括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五年以上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的经历和经验,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名单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董事会章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形,由董事长最后决定。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所议事项必须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签名。
(四)董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董事会会议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董事会可按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聘请兼职董事,兼职董事按照兼职董事工作条例参与董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当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具有十年以上从事中学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聘任副校长若干名,报董事会批准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副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党组织代表1人,工会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监事会成员可连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校长(副校长)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资产、财务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违背学校章程与董事会决议、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并对董事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有关会议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
第六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赞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团组织、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工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和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学校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学校依法保证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自身素质;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践行课程思想政治工作;
(七)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根据教学需要,学校可聘请省市级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向校人事处、纪委处等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西省新余市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对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班主任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
(四)审议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表现优秀和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十章 经费来源、举办者、财务管理及其清算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8月30日, 学校资产总额88000000元。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收费。我校属民办中学,实行收费自主管理。学校收费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在校网发布,做到公开化。学校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向上级备案的统一账务账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挪用和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决算管理,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做好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变更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分设、合并或由于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办学条件不具备,无法实现办学宗旨目标;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本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新余市实验中学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