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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实验中学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23浏览次数:0

       新余市实验中学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校党支部会)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党支部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产党章程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新余市实验中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新京市安中学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分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支部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3.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6.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支部及党支部班子任期目标,党支部会工作报告、纪检工作报告等。

(四)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选举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党支部会其他支部员;增补和撤销党支部支部委员等。

(六)研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毕业生就业、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支部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支部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支部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员到会。党支部会支部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支部会支部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会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和工、青、妇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支部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有党支部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支部会支部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支部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支部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提交至学校党办,学校党办应提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支部书记、校长应当最后李部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是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他支部的可以临机处置,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支部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却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支部会议分为以下儿种,批体或建,则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支部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检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支部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办负责党支部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