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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实验中学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23浏览次数:0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委《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新余市实验中学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会议的意见作为党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事项的重要指导意见。

       第三条 参加例会人员为校党政领导和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政班子成员参加时方可举行。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议事需要列席会议。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本着积极、及时、务实、有效的态度,讨论学校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以确保学校党的建设和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和实施意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校的贯彻落实。

2.研究学校发展方向、办学定位、办学行为、办学质量、师生权益等重大事项;落实依法办学和涉及学校发展的有关重要事项。

3.研究贯彻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和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校长依法治学治教,出台规范管理的措施,讨论支持学校改革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4.研究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学校基本的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建设。5.研究学校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6.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

       第五条 各分管领导通报近期主要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

议事规程

      第六条 例会时间: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一下午),遇有特殊情况可改期。

     第七条 议题的收集。凡属党支部会和校长办公会涉及第二章议事范围的重要事项均可以列为会议的议题。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各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列出议题清单,在例会前一天报校长、党支部书记确定。各职能部门或各单位职责范围内核分管领导职权范围能解决的问题,不会计不能参加时,由校长主持。会议按议题先后顺序进行,一般先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介绍,随后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可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市,由校长主持。会议按议题先后顺序进行,一般先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介绍,随后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校长和党支部书记最后发言。通报工作情况时,由分管校领导依次进行,校长、党支部书记最后总结发言。

     第九条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材料保存归档。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或替代,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注意保守秘密,与会人员未经会议同意,不得擅自传播和扩散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档案资料,不具文件效力,属学校机密。非与会人员查阅、复印、摘抄记录和纪要,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会议按年度以时间顺序编次。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